違規代收代付可能涉嫌非法經營。
所謂非法經營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犯罪。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文;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立案追訴數額: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
故非金融機構非法提供代收代付服務,達到犯罪數額200萬元以上等條件,涉嫌非法經營罪,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