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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報名條件

1. 具備履職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事務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務師事務所等機構。

2. 執業或經營壹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滿壹年),稅務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聯合申報的,至少有壹家執業或經營達壹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滿壹年)

3.律師事務所有專職執業律師15人以上、會計師事務所有專職執業註冊會計師15人以上;稅務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聯合申報的,專職執業律師和專職稅務師合計15人以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備法律、財務、金融等專業背景人員15人以上;清算事務所有具備履職能力的專職執業人員(律師、註冊會計師等)10人以上。

申報機構擬組建的破產業務團隊成員應達到10人以上,其中從事過破產相關工作的人員達到2人以上,並且承諾保持破產團隊人員的穩定性。

4. 稅務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以聯合申報形式被編入管理人名冊的,視為壹家管理人。聯合體解體的,自動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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