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報銷做賬。但是如果錯的太離譜,比如地址跨省份都寫錯,建議還是重新開具。對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是必須要填寫的項目,而對於地址的填寫沒有要求,也就是說可以填寫也可以不填寫。
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條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