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25號)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若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可以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廢,可以直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再開具正確藍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應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