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普通稅票開具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如果錯誤發票無法作廢,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然後直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再開具正確的藍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2.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並留存所有復印件。
開具增值稅發票稅率錯誤的處理辦法:
1,納稅人應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等相關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2.次月開具紅字發票,然後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3、如形成多繳,納稅人可申請退稅,也可留存為滯納金;
4.由於申報與比對不符,稅控設備被鎖定。納稅人應憑稅務機關開具的異常轉賬單到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解鎖稅控設備、清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