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證明由丟失票據的壹方寫明。開頭文檔正中間寫“證明”二字,開頭稱呼則是主管稅務機關的全稱。
2、正文開門見山直接說明,在什麽時間,為誰開具的發票,及發票類型,註明發票流水號。
3、接下來說明發票丟失的原因。丟失的原因應如實填寫,沒有必要做虛假報告。
4、最後將發票內容、發票號、及發票金額寫明,格式要清晰明朗,符合閱讀習慣,不要全部緊縮在壹起。
擴展資料:
丟失已取得的發票聯,不得要求原開票方另行開具發票,應當由丟失發票聯的壹方向對方出具證明,原開票方在查對存根聯、記賬聯無誤後,附原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按原來開具的實際情況出具書面證明。
審核納稅人《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壹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
臨時需要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經營業務發生的書面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場所,由稅務人員代為開具。依法應當納稅的,在申請開具發票時,繳納應繳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專用發票丟失
百度百科-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