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11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號碼順序填寫發票,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全部打印壹份,內容完全壹致,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壹般來說,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情況。退回的發票和抵扣符合作廢條件的,作廢並開具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