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增值稅發票是沒有有效期的,納稅人領購普通增值稅發票的使用期限暫定為6個月。超過6個月使用期限的普通增值稅發票需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驗舊手續。
普通增值稅發票,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也就是說壹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同壹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增值稅發票等,俗稱“壹機多票”。
根據《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1)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引用資料
《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