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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從期刊稿費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批復》號文件。國稅函[2002]146號規定:關於報紙、雜誌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出版物上出書所得征稅問題(壹)受雇於報紙、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除上述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報刊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專業作者撰寫、編輯、翻譯的作品,以圖書形式出版取得的稿酬收入,按照“稿酬收入”項目計算支付。

報酬收入:

根據《北京市稅務局關於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

(壹)個人每次以圖書、報紙、期刊等方式出版同壹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及其他作品),無論出版單位是先行支付稿酬還是單獨支付稿酬,還是在作品付印後支付稿酬,其稿酬所得均應合並計算,壹次性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同壹作品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出版、發行或者翻印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階段性取得的所得,分別就異地取得的所得或者翻印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同壹作品在報刊上連載的,將連載取得的稿酬所得全部合並為壹份,按照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壹本書連載後出版,或先出版後連載的所得,應視為重印該書的個人所得稅。

(三)作者死亡後,對取得作品報酬的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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