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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申報時限是什麽?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壹年內分期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每次取得所得後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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