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納稅人采取以下措施:
(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其他直接負責登記或者經營的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定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繳按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收繳實行舊發票換(檢)開新發票,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查其提交的各種材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率,發現稅收違法行為,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不得適用最低標準;
(六)向有關部門通報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提出限制或者禁止經營、投融資、政府提供的土地征用、進出口、出入境、新公司註冊、工程招標、政府采購、獲取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資格、資質審查等建議;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