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補償收入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法律客觀:《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