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因此,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能取得收入的,所發生的廣告宣傳和業務推廣費用應當在企業生產經營後按規定收取和扣除。業務招待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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