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四章 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
第十二條 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必須由業務股及稅務所綜合崗專門負責管理,稅務所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專管員分別保管,統壹存放。保管人員變動的,應對其保管的稅收征管檔案資料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稅收征管檔案歸檔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保管。永久為無限期保存,長期為十五年,短期為十年,具體規定如下:
(壹)永久卷宗。凡定性為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偽造、倒賣、虛開、非法代開發票、私印、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等並進行了行政處罰的案件,其檔案保管期限為永久。 (二)長期卷宗。對壹般性的稅務行政處罰(稅務管理方面)案件和納稅人基本檔案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三)短期卷宗。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等其他檔案保存期限為十年。
以上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檔案所屬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