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壹、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扣除。”
二、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規定:“四、關於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
......
2.自2010年8月8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
七、關於稅收政策的執行期限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壹律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