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編的《稅收征管法問答》(十三),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時有以下具體要求:
1.稅務機關發現的多繳稅款的退款。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稅。
2.退還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外加銀行利息。
(1)請求退還多繳稅款的時限。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超過3年不能退稅,不能加利息。
(2)退稅時限。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辦理退稅手續。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