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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繳納補充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第615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郵電系統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妳省郵電系統將1998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富余工資,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發放給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基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第144號)的規定,職工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稅收措施如下:
壹是在職職工取得的所得,應全額計入繳費當月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合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退休工人的收入,應視為壹個月的工資收入,按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999九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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