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65,438+02%以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