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組;
2.整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
3.設立壹個清算賬戶;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盡事宜,收回公司債權;
5.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6.處理公司財產;
7.制定清算方案;
8.確認並實施清算計劃;
9.提交清算報告後註銷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