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征收和使用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4號19號)
提交信息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2份。
基本過程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即時受理;不符合項應當場壹次性通知並補充信息。
(2)辦稅服務廳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到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辦稅服務廳在收到反饋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處理結果。
(4)此事項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解決。
(5)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最高金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稅務機關無需提前進行實地檢查。
(6)對管理納稅輔導期的小規模商業和批發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65438+萬元;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
(7)提示納稅人申請審批,憑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開具或變更。
搬運地點
當地稅務服務辦公室。
處理時間
地方稅務服務辦公室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