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錦州市商業銀行發放行服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遼地稅函〔2001〕64號)文件的規定:“壹、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勞動保護範圍和標準給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屬於勞動保護範圍但超過標準給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標準扣除,對其差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不屬於勞動保護範圍的各類服裝,均應並入個人的當月工資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行政執法機關超過中華人民***和國財政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發給執法人員的制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扣除,對其差額並入當月工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行政機關發放的不屬於執法過程中必須穿用的服裝,應並入領用人的當月工資中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任何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服裝費,均應並入職工的當月工資中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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