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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時,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或變更給被合並企業。征收土地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2。兩個以上企業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合並為壹個企業,原企業投資主體仍然存在的,原企業將其不動產轉移或者變更給合並企業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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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與改制重組相關的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轉讓任何壹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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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通知所稱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和同壹投資主體,是指企業改制重組前後投資者不發生變化,投資者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出資人的存在是指原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企業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10月2018 1至2020年2月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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