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壹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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