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接受現金捐贈的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核算要求與其他企業不同。
1.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的現金金額和當期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2、按照現金捐贈額減去應納所得稅額,貸記“資本公積——現金捐贈”科目;
3.年度終了,企業根據年終清算結果和原應納所得稅與現金捐贈實際應納所得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接受捐贈是指企業接受國內外地方政府、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的各類固定資產。在入賬時,應根據相關發票或參考市場上類似的固定資產,加上應由企業承擔的費用,確定它們的價格。如果使用捐贈的固定資產,也應估計新舊程度,按凈值記入“資本公積”科目。“資本公積”賬戶是所有者權益賬戶,用於核算企業取得的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