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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 )個月內,不得轉

答案為B。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政策依據:

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五條之規定: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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