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自主研發軟件,無償捐贈給國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捐贈方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軟件行業對實際增值稅負擔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如果捐贈的軟件符合上述政策,且企業銷售的軟件產品實際稅負超過3%,捐贈的軟件產品可參與計算即征即退,享受退稅政策。
需要註意的是,軟件業對壹般納稅人采取壹般計稅方式,只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符合相關條件的軟件產品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