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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開具失控發票,稅務要求進項稅轉出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失控處理的批復》(國2008年第607號)規定,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移交稽查部門查處。如果賣方已經申報納稅,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調查系統出具書面證明並回復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失控發票可作為買方抵扣進項增值稅的憑證。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取得失控專用發票,經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調查確認銷售方已申報納稅,並取得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和調查答復後,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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