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納稅人已繳納稅款或已退稅款的憑證。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開具完稅證明:
1.您需要在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將稅款繳入國庫(在收款處)後,或在收到國庫退還的稅款後,當場或事後取得稅票。
2.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後,已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稅款繳納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更換正式完稅證明的。
3.納稅人遺失已繳納的各類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補辦的。
4.開具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的納稅證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的其他情形。
設置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訂)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