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天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賬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另根據《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銀行賬戶,應填寫《納稅人存款賬號報告表》(壹式二份),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並報送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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