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第49號(2019)規定:“1。2019 1至2022 12 3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政策實施期間,上述政策可繼續適用於已實現脫貧的地區。‘目標貧困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1市,新疆阿克蘇6縣)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2.企業同時發生的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不予計入。
3.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可適用於企業在2015 1至2018 12 31期間已發生且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部分。"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7]60號)規定:“三。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殘奧會和測試賽參賽人員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壹)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為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和測試賽贊助、捐贈的資金、物資和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全額扣除。"
關於以上內容,想必大家都已經說清楚了,這種稅收處理無疑會減輕納稅企業的壓力,同時也能發現國家對這些具體問題的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