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每年進行壹次,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壹年度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在重新核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壹年度核定的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復評工作完成後,根據復評結果進行調整。
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法的納稅人,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前,可暫按上壹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繳納,也可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後,扣除當年預繳的所得稅,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以確定以後月份或季度的應納稅額。
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法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按月或按季確定納稅人預繳,並在年度終了時進行匯算清繳。預繳方式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納稅人應按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的實際應納稅額,並預繳。
按照實際發生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者1/4預繳,或者采用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預繳。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匯算清繳時,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月(季)度預繳稅款申報表》,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企業經營多個行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其適用行業的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