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這裏所說的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
虧損彌補的含義有兩個:壹是自虧損年度的下壹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二是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壹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