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壹)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附送資料
1、投資合同或協議書;
2、連續持有上市股票12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
3、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4、被投資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董事會決議、公告等利潤分配相關證明材料;
5、投資方或被投資方屬於居民企業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