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也就是說,銷售再生資源的企業和個人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而是按照現行稅收政策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而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其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同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再生資源時,憑《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制“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但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仍可在2010年底前享受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即2009年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稅率返還給納稅人;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還納稅人。財政部公告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增值稅、稅收及退稅政策將於2010 12 31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