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於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工資、薪金應納的稅款按月征收,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於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從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在單位代扣代繳的同時,將從幾個地方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並按稅法規定扣除壹項費用,選擇並固定在其中壹個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單位代扣的稅款可憑完稅證明在應納稅款中扣除。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應納稅額可以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納稅人應在次月15日內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繳少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