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收入彌補其年度虧損;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外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定期減稅或者免稅的,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的第壹個納稅年度。企業成立初期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彌補後的納稅年度為第壹個獲利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