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以外,應當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登記報告和相關批準文件,並同時提供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所列報告、文件、證件進行審核後,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僅供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
票種核定所需材料:1納稅人票種核定申請書復印件、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原件、發票專用章鋼印、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納稅人在申請領取發票前,需要到稅務機關核實發票種類。核定發票種類的納稅人,如果目前使用的發票種類、數量或者金額不能滿足經營需要,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
辦理流程:1。納稅人提交信息;2.查資料;3、完成、審核反饋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