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中的單位繳費雖然計入個人賬戶,但暫時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標準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余需要並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收入,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性: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1。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本單位工作或從業的全體職工繳納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的單位繳費時,個人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2.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的年金部分,不超過其所繳納工資計稅基數4%的標準,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3.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超過本通知第壹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標準的部分,計入當期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