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壹)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繳納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