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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企業破產欠稅

法律分析:在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和繳納稅款的情況下,即使企業繼續正常經營,也不能消除企業欠稅的事實,企業所欠稅款仍需追繳,相對於其他普通債權可以優先受償。納稅人申請破產時,由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債權,參與清算,按照法定還債程序將稅款征收入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按照規定清償債務,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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