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停止繼續經營,發生終止自身經營、處置資產、償還債務、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清算收入、清算所得稅、股利分配等事項的處理。2.下列企業應當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 (壹)根據《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規定需要清算的企業;(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清算的企業。3.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1)按照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全部資產,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二)確認清理債權債務的利得或損失。(三)變更持續經營會計原則,對預提或遞延的費用進行處理;(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收入;(五)計算繳納清算所得稅;(六)決定可分配給股東的剩余財產和應付股利。四、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資產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後的余額為清算收入。企業在整個清算期間,應將清算收入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 * *法人破產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破產清算,辦理註銷登記時,該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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