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R&D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7號):“二。R&D費用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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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財政資金的處置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作為R&D活動的非應稅收入,不得計算、扣除或攤銷。
(6)已扣除的費用不允許追加。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扣除。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通知》中R&D費用允許加計扣除範圍的,企業在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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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