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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變更註冊地址需要清算嗎?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或者在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在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遷移生產經營場所的,應首先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當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後,開具《接收納稅人通知書》,轉送原主管稅務機關。經調查,原稅務機關認定搬遷地點符合繼續生產經營條件。納稅人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交出發票等憑證後,應在15日內,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上述要求為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註銷後,納稅人應到市行政審批中心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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