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登記所需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文件,或其他批準執業證件(均需原件和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單位開戶銀行全稱及賬號。
二、辦理程序:
1、單位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上級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開戶)手續。
2、單位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完整並蓋章。
3、社保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及紙質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