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開發票規模異常企業。即營改增後代開超過壹定金額(如已超過壹般納稅人標準)的企業,特別是明顯超過“營改增”前經營規模的企業。
2.自開發票金額異常企業。即原地稅長期零申報或非正常企業,“營改增”後銷售額變動異常,在短時期內開票金額巨大。
3.接受代開發票金額異常企業。即接受代開發票規模超過壹定標準的企業。
4.代開“勞務派遣費”金額巨大並超過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的大學、人才服務公司、投資公司、各類技術服務部等企業。
5.收入成本配比異常的房地產企業。即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業比重較多的房地產企業。
6.住宿餐飲比率明顯超同期或入住率明顯異常的酒店(飯店)。
7.接受發票金額異常的保險企業。
8.進、銷項發票與2016年總局下發的虛開案源企業相關聯的“營改增”企業。
(二)未按規定開具發票重點檢查對象
1.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以各種理由拒絕開票的企業。
2.違反規定要求購買方額外提供證件、證明等導致開票難的企業。
3.存在隨意變更品名等錯開票行為的企業。
4.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購買方當場索取紙質普通發票的,未按規定提供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