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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查賬征收的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納稅人和壹定規模以上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具體納稅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上述情況以外的納稅人均符合查賬征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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