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企業應保留下列留存備查資料:\x0d\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x0d\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x0d\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x0d\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x0d\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x0d\ 6.“研發支出”輔助賬;\x0d\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x0d\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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