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五條的規定,(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因此,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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