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取消其資格:
⑴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⑵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⑶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⑷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壹旦出現偷、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其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並提請有權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特別強調的是,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