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完善大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的制度規範,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建設方面的法律還是空白,有關部門應盡快將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建設納入國家法律範疇,使大企業在處理內部稅務風險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稅務機關在開展對大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工作時有明確的執法依據。
二、提升大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組織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對於行業跨度大和涉稅事務復雜的大企業設立相對獨立的稅務管理部門。對於經營行業比較單壹、涉稅事務較復雜的大企業成立稅務風險管理組,隸屬於財務部。對於經營行業比較單壹、涉稅事務較簡單的大企業設置稅務總監或者稅務管理崗位。
三、積極發揮稅務機關在大企業稅務風險內控機制建設中的作用。在自願、平等、公開、互信的基礎上,稅務機關與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協議,***同承諾稅企雙方合作防控稅務風險。稅企雙方確定稅收遵從協議簽訂意願後,依序進行***同磋商、起草協議文本、簽訂協議等工作程序。稅務機關通過掌握公司治理結構、機構設置、人員分工、內部審計等不同崗位職責,幫助企業了解稅收風險相關知識,並通過對人員培訓,使其熟悉潛在稅收風險及如何應對。